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0號原告嘉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軒毅工程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00,6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秀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書記官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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