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85號原告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 律師複代理人 許書豪 律師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 律師
陳德弘 律師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周逸濱 律師
魯忠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書記官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