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3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顏包回上列聲請人與 闕正發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申請復電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清潔費用為2000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費用單據或其他釋明文件。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標的是否已扣除15,000元之押租保證金。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