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保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5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永倫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永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永倫(下稱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法院判刑並定應執行刑確定,合計刑期有期徒刑8年6月,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3月2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1443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949、95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林宜民法官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