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保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5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正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正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受刑人張正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本件依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1項前段而適用修正前刑法第77條第1項之規定,受無期徒刑之執行已逾15年而有悛悔實據,得許假釋出獄)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3月2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1268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尚安雅法官許冰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