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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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保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5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詩凱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詩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詩凱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3月2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517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原上更二字第13號、109年度上更二字第21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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