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180號原告甲○○被告乙○○(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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