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椰子園老人養護之家法定代理人 蘇政君 上列聲請人與 李鳳淑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椰子園老人養護之家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