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保園 上列聲請人與 翁進山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翁進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 陳明 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及利息計算方式為何?
三、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和解書,核該和解書載分期給付方式為自民國108年10月26日起至109年2月26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1萬元(共分5期),尚未屆期,僅得請求已屆期部分,故提出加速條款約定(即乙方如有任何一期債務不依約清償者,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或陳明是否將本件聲請標的更改為新臺幣3萬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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