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號原告蔡芸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 律師被告 樓嘉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與 蔡雅麗 間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01號、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93號事件之訴訟代理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其性質屬財產權訴訟,且訴訟標的價額尚屬不能核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台幣(下同)165萬元定之。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萬元,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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