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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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交付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33號上訴人乙○○即原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交付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8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9,00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民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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