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訴字第6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調偵字第219號),本院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判決如下:
主文乙○○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至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部分,另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併此敘明。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該部分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當庭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份及刑事撤回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李秋瑩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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