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137號上訴人 李明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楚峰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02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書記官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