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號原告 侯嵐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小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沈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