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2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二七О號
原告甲○○○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菊芳 被告乙○○右當事人間因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二二七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背信罪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本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裁定抗告時不得抗告並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杰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