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886號聲請人即被告 洪正坤 上聲請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詢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0年8月26日裁定羈押並於同日執行在案。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依被告供述、證人證述及扣案物品,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曾遭通緝,嗣經起訴繫屬本院後,亦經本院傳喚、拘提無著而通緝,顯有逃亡之情,且被告所犯殺人未遂犯行,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復有前揭逃亡事實,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要件相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被告犯行危及社會治安及人身安全,自有羈押必要。而依目前狀況,前開情事尚難因具保使其消滅,本件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林米慧法官林翊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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