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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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68號聲請人 范振政 (即 范洋漢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范振政(即范洋漢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台端檢附為影本)。
二、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台端檢附為影本)。
三、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台端檢附為影本)。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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