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433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承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蔡承珊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即債務人蔡承珊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4年7月13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56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保證、信用卡契約)以及其衍生債務。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4年7月12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蔡承珊,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相對人即債務人蔡承珊於⑴⑵民國(下同)104年7月15日⑶107年7月31日⑷109年8月20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2,000,000元⑵1,000,000元⑶1,000,000元⑷769,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⑵114年7月15日⑶117年5月31日⑷114年8月20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⑴⑵無庸催告⑶⑷須經催告,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09年9月21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合計3,291,76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動撥申請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特約事項、違約證明文件(逾期本金、逾期起算日、逾期天數、歷次繳款明細)、存證信函、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北區│東義││70│2,798│10000分之92│└─┴───┴────┴───┴───┴──────┴────┴──────┘┌─┬──┬───────┬────────┬─────────────┬────┐│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範圍│├─┼──┼───────┼────────┼──────┼──────┼────┤│1│5738│臺中市北區東義│住家用、│二層:105.33│陽台:11.66│全部││││段70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合計:105.33│││││├───────┤9層│││││││臺中市北區文昌││││││││東二街116巷1號││││││││2樓之7│││││├─┴──┴───────┴────────┴──────┴──────┴────┤│共有部分:東義段5835建號,面積:7,094.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88││(含停車位編號50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