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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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78號原告 蔡佩琳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 律師被告瑞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陳育 法定代理人 蔡佩琪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瑞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1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書記官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