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27號原告國防部參謀本部防空飛彈指揮部第604群代表人 劉君維 訴訟代理人 梁佩雯 上列原告因有關償還公費事件,對於被告 張志峰 因其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之比例,是依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第三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自核定起役之日起所受領之志願士兵三個月待遇(本俸、加給),因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查原告於一0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向本院具狀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然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錢建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書記官劉宗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