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8號債權人彰化縣溪湖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楊慶盛 債務人 張永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八六加一成計算利息,逾期利息部份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逾期本金部份按年息百分二之點六八六加一成計算利息,逾期利息部份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算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伍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百分之二點六八六加一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份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份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八六加一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份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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