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3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瑞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瑞佐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肇事逃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者,不在此限,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參照。再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
三、另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即應據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度台抗字第2號判例參照)。又前開見解,於得易科罰金案件,經以易科罰金之方式執行完畢後,嗣再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與不得易科罰金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亦有適用,故於此情形下,法院亦不得以此認檢察官之聲請不合法,加以駁回(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判例參照)。僅例外於得易科罰金案件,欲易科罰金之際,其他不得易科罰金案件業已確定,並經檢察官曉諭,且經受刑人選擇不請求聲請定執行刑,而獲准易科罰金時,為維護執行結果之公平性及安定性,暨避免受刑人恣意改變意向以濫用其請求權(或有謂選擇權),方能不准許其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刑(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130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之相關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而本院為最後判決之法院,是聲請人請求就附表所示之犯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本院審核判決書之論罪科刑理由、各所犯性質之罪,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然揆諸前開說明,本案既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自不能以此認本案聲請不合法,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肇事逃逸│││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9年5月9日│109年5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9年度偵字第│署109年度偵字第│││2506號│2904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投交簡字│109年度審交訴字││事實審││第330號│第45號││├────┼────────┼────────┤││判決日期│109年7月6日│109年10月7日│├───┼────┼────────┼────────┤││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投交簡字│109年度審交訴字││判決││第330號│第45號││├────┼────────┼────────┤││判決│109年8月19日│109年11月11日│││確定日期│││├───┴────┼────────┼────────┤│備註│已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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