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小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苗小字第527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陳賢哲
吳浩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振華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