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潮小字第707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
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零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伍仟零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許蓓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