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交簡字第12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交簡字第12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交簡字第12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9年度偵字第118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前因詐欺、妨害性自主、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高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7年6月、3年2月、5月確定,其中所犯詐欺及偽造文書等案件,嗣經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15日、2月15日,並與其餘不應減刑之偽造有價證券及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9月,並於98年8月19日因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於事故後經醫院抽血檢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達263.4mg/dl,經換算成呼氣測定值為每公升1.32毫克;被告酒後係騎乘機車行駛於市區道路上,因酒後無法安全操控機車而跌倒受傷;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另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易服社會勞動,刑法第41條第2項定有明文。惟依新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479條之規定,可知該易服社會勞動乃係屬執行檢察官之權限,是本案自無須再於主文中另諭知易服社會勞動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松股
99年度偵字第11837號被告甲○○男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縣太平市○○里○○路28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詐欺、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5月、3年2月、7年6月確定,於民國96年10月5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嗣於98年8月19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復於99年4月2日17時30分許起至18時30分許止,在臺中縣潭子鄉○○路與環中路口某工地飲用酒類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隨即於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9時10分許,途經臺中市北屯區○○○路與東山路1段147巷41弄巷口時,因酒後無法安全操控機車而跌倒受傷,經警到場處理並將甲○○送醫治療,且跌委由醫院對其抽血檢驗,驗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達263.4mg/dl,換算其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32毫克,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檢驗檢查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臺中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及現場照片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檢察官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書記官王贊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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