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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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五七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