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108號聲請人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宏輝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簽發,內載金額新臺幣1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94年11月3日,票號為00000000之本票1紙聲請公示催告。
二、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本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既非證券,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屬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書記官楊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