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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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8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黄伯元選任辯護人林威成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吳恩廷
卓嘉盈
陳昱豪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田雅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其等所涉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部分,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該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另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一、三、四部分,本院按原定期日宣判,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蕭雅毓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