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李駿逸代理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惠莊相對人徐文連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徐文連(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臺南○○○○○○○○函請本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該轄區居民徐文連死亡宣告。臺南○○○○○○○○於民國112年3月27日清查比對失蹤人徐文連之生活軌跡資料,失蹤人徐文連已連續3年行方不明,詢問徐文連原設籍地址之大光里里長亦稱不知其行蹤等語,其失蹤已滿3年,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徐文連為死亡之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上情,業據提出臺南○○○○○○○○函文、親屬鄰里長或鄰居訪查紀錄、內政部移民署函、臺南市社會局函、臺南市殯葬管理所函、戶籍資料、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北區區公所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查詢單、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監在押紀錄表、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單、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勞保投保資料查詢結果單等件資料為證,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徐文連3年音訊全無,生死不明一節為真,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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