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1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堃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4年6月15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