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12號原告 郭文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俊明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