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3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賢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專科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粉紅少女」色情漫畫書壹本及「妹汁」猥褻動畫VCD光碟壹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林明賢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653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見96年度偵字第16538號偵查卷第12頁)。而扣案「粉紅少女」色情漫畫書1本及「妹汁」猥褻動畫VCD光碟1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中供述明確,復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11月5日函及其函覆扣押物品清單1紙(96年緩字第2871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第6頁至第7頁)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義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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