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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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956號原告 鍾和蓮 被告 周晧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金訴字第51號恐嚇取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於原告本件同時對於被告 張秋霞 、 何柏霖 、 郭勝仁 、 林傑文 、 許展銜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以和解方式終結;又原告對於被告 夏柱翔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業已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均在此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陳勇松法官江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聖婷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