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281號原告 施美蓁
黃濬騰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三原
施美蓁原告大漢秋風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振瀅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 律師
陳怡彤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力元 、 高慶松 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
1、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有下列程式不備之處,應予補正:
㈠補正原告正確姓名、住所,暨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
所。經查,民事起訴狀第1頁記載原告之一為「施美蓁」,惟民事委任書「上方」記載「委任人:黃濬騰」。下方記載「委任人:黃濬騰,法定代理人:施美蓁」,原證9律師函略以:「覓得買方『 施美娟 』小姐願以1838萬元應買」等語(見本院卷第19頁背面),則本件原告之一究為「施美蓁」?或「黃濬騰」?⒈原告之一如係「施美蓁」,則因民事起訴狀末頁未據「施美
蓁」簽名或蓋章,亦未合法委任律師,則本件起訴,顯未合法,應予補正。
⒉原告之一如係「黃濬騰」,則因民事起訴狀末頁未據「黃濬
騰,法定代理人:黃三原,施美蓁」共同具名及簽名或蓋章,亦未以「黃濬騰,法定代理人:黃三原,施美蓁」合法委任律師,則本件起訴,顯未合法,應予補正。
㈡補正本件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本件原告大漢秋風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主張究係覓得買方何人願以1838萬元應買系爭房地?各該原告究係本於何請求權基礎向各該被告請求?有何證據資料可資佐證,亦請具體條列分別敘明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書記官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