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6833號債權人 熊治璿 即 熊梓檳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1樓送達代收人 許旭助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伍彬企業有限公司、 曾楊淞 即 曾濬諒 即 曾添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聲請人熊治璿即熊梓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並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田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