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6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6881號債權人 張玉珊 住臺中市○○區○○○○路○○○號債權人 李衡 住臺中市○○區○○○○路○○○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匯智國際休閒育樂有限公司湯涵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釋明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助字第281號債權憑證所示之二筆債權與債權人二人請求之債權是否同一。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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