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68號聲請人 薛吉盛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月27日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書記官張韶安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7+
1)×10×43=3,440。
二、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稱其收入來源為「工地臨時工」,每月收入約26,000元等語,請依時間順序陳報自
110年7月起至陳報月日止,聲請人分別係在何處工地擔任臨時工人?另聘請其擔任臨時工之僱主姓名(或公司名稱)、聯絡電話、地址為何?
三、請陳報聲請人父母薛○煌、薛○○麗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另 陳報渠 等設籍居住之臺北市中正區房屋所有權歸屬於何人所有?
四、聲請人之父親薛○煌、薛○○麗是否領每月領有老人年金或其他社會扶助款項?如是,請檢附相關轉帳紀錄分別陳報該2人每月可領得之數額。
五、若聲請人有投保商業保險,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保單及其價值。
六、聲請人有無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七、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無提高月還款數額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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