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147號原告上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張之毓 (原名 張美娟 ) 鄭採英 被告心的國度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泰熊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原告就執行程序之異議權存否所有之利益,參被告聲請執行之債權本金為新臺幣(下同)84萬元,而原告被查封之不動產經估價為22,865,5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黃薇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