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號聲請人綜茂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邱秋玲 相對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代表人 蘇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8日以108年度全聲字第2號撤銷本院106年度全字第6號假扣押之裁定,聲請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主張支出之掛號郵件費用新臺幣69元部分,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簡芳敏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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