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全聲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假扣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全聲字第2號聲請人綜茂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邱秋玲 代理人 張瑞龍 相對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代表人 蘇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06年7月25日所為之106年度全字第6號行政訴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以本件債務業經相對人重核復查決定,變更金額為692,123元,假扣押原因業經消滅等語,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業據債務人提出相對人108年6月20日基普五字第00000000000號重核復查決定為證,經本院命相對人表示意見後,相對人於108年7月15日函覆本院,表示本件假扣押金額前經聲請人與執行機關台中行政執行署協商分期履行,聲請人並均按期清償,嗣因前述重核復查決定變更補稅金額後,聲請人業已全數繳清應納稅款金額等語。債務人之聲請,應認為有理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書記官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