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00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300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8年度易字第300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峻益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丁智慧書記官廖明瑜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林峻益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犯罪事實要旨:林峻益曾因恐嚇取財、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9月、5月確定,嗣經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於民國96年12月10日假釋交付保護管束,嗣於97年9月4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99年5月10日下午2時許,在 賴佑昌 位於臺中市○○區○○里○○○○巷0弄00號(嗣於105年8月22日整編為臺中市○○區○○街○○○號)住處,徒手將前門紗門卸下後,侵入賴佑昌該住處內,竊取賴佑昌家人所有紅包內之現金新臺幣100元,得手後即逃離現場。
三、處罰條文: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起訴書誤認而記載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二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書記官廖明瑜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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