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催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催字第14號聲請人 李建慶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正確之支票票據附表(原附表所載發票人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書記官張美馨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催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催字第14號聲請人 李建慶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正確之支票票據附表(原附表所載發票人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