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聲字第27號聲請人 張修竹 代理人 劉思龍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張修竹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清字第7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以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再以10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7號裁定應予免責確定,此為本院核閱相關案卷無訛。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聲請復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梁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