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71號原告 顏智鳳 被告 蘇瑞文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刑事103年度審易字第10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高瑞聰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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