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抵押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31號原告 林秀蘭 被告 張正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抵押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庭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書記官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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