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7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楊柑香 上列聲請人與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聲請人是否確實有聲請本件支付命令,及聲請金額為何?
二、請於陳報狀具狀人欄加蓋聲請人印鑑章,並應提出印鑑證明。(須注意所提出之印鑑章應與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之姓名相符;又如能敍明有不可歸責於己之合理事由,如因罹有重大疾病,致無法取得印鑑證明者,得以本人親自簽名蓋章並檢附個人雙證件影本及診斷證明等相關文件代之。)
三、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南方生命園區】土地買賣契約書,第5條第1項載明本件契約滿1年後,甲方須以書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原價買回之請求,故請提出送達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之書面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四、請釋明本件聲請自民國106年2月28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