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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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5號

聲請人頂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明發

相對人政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杼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起訴應先經調解,並應繳納調解費用。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訴訟:

一、調解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 陳明 本院對本件請求是否有管轄權,如有,其依據為何?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書記官白瑋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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