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5號
聲請人頂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明發
法定代理人 陳杼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起訴應先經調解,並應繳納調解費用。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訴訟:
一、調解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 陳明 本院對本件請求是否有管轄權,如有,其依據為何?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書記官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