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緝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易緝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易緝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文彬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013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王文彬寄藏贓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
一、王文彬雖可預見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於民國99年
5月間某日,在桃園縣○○鄉○○路○段○○○○號前所交付予王文彬之黑色小皮包內,裝有附表遭竊物品欄所示之物品(均分別業據 干阿旦李煌顏李堂璽張又升 領回),為來路不明之贓物,竟仍不違背其本意之寄藏贓物犯意,答應替該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保管,並將之置於機車車箱內,嗣於99年7月4日凌晨2時55分,在桃園縣○○鄉○○路○段○○○○號前為警查獲,並起獲如附表所示之贓物。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王文彬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干阿旦、李煌顏、李堂璽及張又升分別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贓物認領保管單4紙、查獲現場照片8張。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三、附記事項:核被告王文彬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寄藏贓物罪。起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然查被告並非單純收受附表遭竊物品欄所示之物品,而係受託保管,是起訴意旨顯係有誤,惟起訴基本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300條,刑法第第349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呂如琦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刑事庭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349條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
┌──┬───┬────────────────┬────────┐│編號│被害人│遭竊物品│遭竊時、地│├──┼───┼────────────────┼────────┤│1│干阿旦│1.駕駛執照3張。│98年4月24日下午││││2.新光銀行信用卡1張(卡號552156│2時30分許前某時││││0000000000)。│,在桃園縣龜山鄉││││3.花旗銀行信用卡1張(卡號543374│萬壽路一段1735號││││0000000000)。│遭竊。││││3.聯邦銀行信用卡1張(卡號543381│││││00000000000)。│││││4.ING信用卡1張(卡號0000000000│││││351308)。│││││5.建華金控分期卡1張(卡號543376│││││0000000000)。│││││6.渣打銀行信用卡1張(卡號434685│││││0000000000)。│││││7.統一精工信用卡1張(卡號540965│││││0000000000)。│││││8.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9.家樂福信用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10.臺灣妮芙露股份有限公司會員證1│││││張。│││││11.SEIKO女錶1支。││├──┼───┼────────────────┼────────┤│2│李煌顏│1.身分證1張。│96年3月1日晚間││││2.行照1張。│11時許前某時,在│││││桃園縣龜山鄉東萬│││││壽路618號遭竊。│├──┼───┼────────────────┼────────┤│3│李堂璽│1.臺灣銀行金融卡1張(卡號005624│99年2月20日上午││││80803)。│10時30分許前某時││││2.萬泰銀行金融卡1張(卡號816000│,在桃園縣龜山鄉││││000000000)。│萬壽路二段46巷25││││3.I-CASH儲值卡1張。│弄2之1號遭竊。│├──┼───┼────────────────┼────────┤│4│張又升│ETC電子收費器1台(內含儲值卡1│98年底,在桃園縣││││張)。○○○鄉○○路○段│││││之汽車保養廠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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