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6號上訴人即原告開銘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榮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5日本院101年度建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87,793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75,6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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