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9號聲請人 李建璋 嘉義郵政10之51號信箱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謝富光谷鳳儀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請補繳本票原本1張。
㈢請補繳相對人謝富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谷鳳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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